录用公务员的考试方式有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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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公务员的考试方式有哪几种
公务员法》核心条款解读(七)
第二十八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解读: 考试是公务员录用的重要程序之一,也是择优录用公务员的重要技术手段,在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中进行。考试的目的是测试报考者的知识水平以及适应职位要求的素质和能力。随着考试制度的不断发展,考试的方式也多种多样。
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主要采取笔试和面试方式。笔试是通过标准化试题和文字分析解答,测试报考者的文化和专业知识水平、运用文字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思维能力等。
面试作为录用考试的重要环节,在测查考生综合素质中发挥的作用日益明显。面试采取考官小组与报考者直接交谈,或者置考生于某种特定的模拟情景中进行观察等方式,对报考者的素质、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主要考察报考者综合分析能力、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的意识和技巧、情绪控制能力、仪表礼仪举止等笔试不能反映的因素。主要方式有结构化面谈、无领导小组讨论、心理测试等。
为了使录用考试既有统一性,又能够适应公务员职位分类的需要,更具有科学性和针对性,《公务员法》提出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基本能力,是公务员履行公职必须具备的通用知识和素质,笔试中的公共科目和面试就是测试这些方面的能力。对不同职位类别所要求的能力的测查内容,要根据职位来设置,以利于推进考试科学化。比如,招考综合管理职位的考试内容,应当注重宏观管理和政策理论研究能力;招考专业技术类职位的考试内容,应当侧重对其掌握和运用某些专业知识的能力进行测试。随着职位分类制度的不断深化、职位类别的科学划分,今后在考试内容的设置中会加大体现职位特点的比重。
公务员招录的原则和流程?
第一,我国公务员录用主体程序设计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在考试录用方法方面还存在着诸多的突出问题。其一是考试方法和手段比较单一,只有笔试、面试和体格检查,因此根本不可能全方位地对考生的水平和能力进行全面准确的考察。其二是在考试内容的设计上不太合理,太过冗杂,题目趋向偏难,且试卷结构重记忆、轻应用的现象较为突出。这些都使得考试录用制度的科学性欠佳,使考试的择优功能受到**影响。其三是心理测试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是一个不可忽略的关键环节,但个别地方,特别是一些基层**,在招录公务员时,存在着重能力测试,轻心理测试的倾向。
第二,面试考官队伍的素质有待提高。目前,我国的面试考官队伍主要是由两部分人组成,其一是组织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的官员,二是高校和行政学院的专业技术人员。前者虽然具有一定的干部选拔任用经验,但对于考生的书面和口头答案理解不深,判断不准。后者虽然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但对社会需要和岗位特点研究明显不够,在面试中往往对能说会道的考生予以高分,而对那些不善辞令但同样适宜于机关工作的人员则不予以考虑。
第三,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信息化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在公务员招录的主体设计程序与客体反应过程中,信息化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种信息化应用仅仅满足表面的信息发布与查询方面,还是远远不够的。在信息化经济时代,公务员招录的过程,应当让各种信息技术手段进一步发挥作用。
公务员考察一般是什么程序呢
公务员考察程序:
1、组织准备。有关**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根据考核任务,组成考核工作班子,研究制定考核实施方案,落实工作人员,组织若干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必须有两名以上人员组成,并须经必要的培训。
2、考察。各考核小组分赴有关单位对被考核人进行考察。考察一般采取查阅档案、听取所在单位领导或组织情况介绍、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考核小组根据考察情况,按照考核标准进行测评,并写出考察报告,提出考察结果意见。考察报告要求全面客观地反映被考核人的情况,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求有证明人签字或加盖有关单位公章。
3、审核。考核工作班子审核考核小组提出的考察报告和考核结果意见,集体研究后确定考核结果,并由用人单位负责通知被考核者本人,并作为决定是否录用的重要依据。
公务员的录用程序主要有四步,依次为:考核、体检、录取和试用。
考核考核工作有两个重点,一是**素质,一是拟录用职位的要求。常用的考核方法有三种,即查阅档案考核法、谈话考核法和座谈会考核法。 (1)查阅档案考核法是考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考核时必经的第一道手续。通过查阅档案,可以熟悉被考核人的自然情况、工作经历、历史和现实情况,起到被考核者在报名期间自报条件的复核作用。 (2)谈话考核法是考核中常用的另一种方法。此法可以获知一些在查阅档案时无法了解的情况。在考核之前,考核小组要对考核的内容、重点做出合理的设计,以便充分利用此法,全面、客观地了解被考核者在档案中反映出的个人工作、学习、品德等方面以外的情况。谈话的对象主要是被考核者所在单位的领导、同事和被考核者本人。
(3)座谈会考核法是指考核人员召集考核对象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负责人、同事、主管领导等人进行座谈,听取大家对考核对象的意见,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通过查阅档案考核法、谈话考核法和座谈会考核法后,要形成考核材料,考核材料要准确、全面地叙述考核对象的主要优缺点,提出考核是否合格、是否可以录用的结论性意见。
2. 体检公务员必须要有合格、强健的身体,健康的身体是执行公务的有效保证。对笔试、面试、考核都合格的应试者要组织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录用。 (1)确定体检的项目和标准。(2)由主考机关或委托用人部门具体组织体检工作。
3. 录取录取阶段主要有以下五项工作: (1)确定推荐比例。在笔试、面试、考核、体检合格后,根据各部门的录用计划,确定各部门、各单位的推荐比例,推荐比例大小根据合格者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之间的差额确定。一般来讲,当合格者人数多于计划录用人数时,以综合成绩高低为序,实行差额推荐。对于合格者等于或小于计划录用人数的专业,实行等额或缺额推荐。 (2)公布录用候选人名单。 (3)编制和管理录用候选人名册。凡考试考核体检合格者,编入录用候选人名册。名册中人员都具有被推荐资格。录用候选人名册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考试、考核、体检情况,推荐情况等三方面内容。录用候选人的管理工作包括除名、恢复、查阅等。录用候选人名册的有效期为1年,在有效期内,名册中人员保留被推荐资格。 (4)推荐。主考机关编制推荐录用表,将每一个录用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填入表中,按确定的推荐比例、报考志愿和成绩高低分别向用人部门推荐。(5)办理录用手续。用人部门根据拟录取职位的要求,综合评定报考者的笔试、面试、考核、体检结果,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报同级**人事部门审批。**人事部门根据用人部门报来的拟录取人员名单,办理录用手续。
4. 试用(1)新录用人员有一年试用期。按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要在基层工作一至二年。试用期内用人部门要组织培训,期满要进行考核。 (2)新录用人员在上岗前接受岗前培训。培训结束时要组织必要的考试,合格者发给岗前培训证书。 (3)用人部门在新录用人员的一年试用期内,对其要进行考核。(4)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后,试用合格者,可正式任职;需进一步考察者,由用人部门决定可适当延长试用期;试用不合格者,取消其录用资格。
考公务员有什么好的方法么
首先,要有清晰的备考计划。
很多人在备考的时候就是今天想学学一会儿,明天想做做套题。这样的学习方式绝大多数都是浪费时间。其实,不管是脱产备考也好,还是一边工作一边备考,必须要有清晰的规划。前期先对考试有个初步了解,后面把知识一部分一部分的突破,最后考前再给自己一两个星期时间疯狂的强化训练,来个临阵磨*。这样才能让自己的付出能更好的回报自己。
在这个部分,各位考友切记,给自己设定的计划要合理,要有可行性。别现在自己还是40分的水平,就计划两个星期60分;也别计划我这个星期一定要做完两本书!这样的计划职能让自己更不想学习。
其次,真题、专项书、模拟题、预测题一个都不能少。
真题是权威,是相对来说最好的题目,不管从命题思路、题目、题型来说。以前见过一些人为了后面模拟更为真实,把真题留着最后模拟。这完全是一种本末倒置的行为。对于国考来讲,真题预示着命题的方向和趋势,真题告诉我们备考的重点在哪里,所以一定要先做,并且要反复做。把每年的真题里面的每一道题都要吃透,这个问题很重要。
通过真题也可以了解一下自己擅长的和薄弱的环节。千万不要以为擅长的就不用学了,擅长的一定要巩固,要形成自己的优势!没有优势,就很难超过别人;薄弱的就要专项突破了,一点点从最简单的做起,从对基础题目的学习逐渐熟悉这些题的解题方法,熟练应用后再慢慢过渡到难题,最后再把难题一一突破。
模拟不许要太多,但是阶段性的模拟可以算是对自己学习成果的一个检验,也可以为后面的学习计划提供依据,建议前期一个星期一次,到考前一个星期两次就可以了。模拟题一定要跟考试的题型题量保持一致,在模拟的时候时间也要把握好,尽量做到全真。
对于预测题,很多人都说预测题是骗人的,根本预测不到。大家想啊,要是真能预测到一模一样的题,那不是**了么!所以说很多人根本没有把预测题的作用发挥出来。预测题能预测的是类型题,预测题很多都是一些专家根据多年的命题趋势预测的一些类型题,这些题可以作为一个备考的重点,尤其是考前冲刺的时候,专门把这些类型题再突破一下,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最后,方法最重要,积累也有必要
大家要明白公务员考试的特点,公务员考试特点就是题量大,所以方法性非常重要。只是会做题还远远不够,一定要快,所以在学习的时候,先学会怎么做,后面一定要学会怎么快。想要快,那么就要注意方法,所以方法和技巧非常重要。
积累的工作也要做,不要在这个方面偷懒,积累是基础,你的成绩只能在你的基础上提高,所以千万不要在积累的方面偷懒。
建立公务员队伍专业化有哪些措施和方法大神们帮帮忙
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基层公务员队伍的有效途径 按照加强*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公务员法》的要求,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公务员队伍与时俱进,更好地承担起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艰巨任务,关键是要坚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长效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公务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结合双流县公务员队伍调查情况,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积极建立有效的基层公务员培训机制,健全完善培训体系 1.建立和健全培训激励机制 对积极参加培训并取得优良成绩的公务员应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重点是调动各单位支持开展培训工作的积极性。要完善考核体系,把教育培训纳入单位负责人目标责任制考核,并逐渐加大分值,对完成培训任务较好的单位,年度考核适当提高单位人员优秀比例。 2.健全完善公务员学习培训登记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要求,建立公务员学习培训登记管理制度。县行政学校建立公务员学习培训档案卡,将每位公务员学习培训的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对应接受培训而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3.建立和实施培训学分制度 在制度中规定每人每年应达到的学分标准,同时把培训学分与公务员选拔使用结合起来,使公务员既有压力又有动力,以激发广大公务员的学习积极性,促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的开展。公务员培训学分的登记管理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建立健全公务员培训学分登记档案和相关制度,同时还要把公务员培训学分与年度考核和职务晋升挂起钩来,使其成为公务员培训管理的重要手段,以促进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的开展。在年度考核中,应把公务员培训学分完成情况列为考核的内容之一,凡没有完成学分指标的,考核结果不能定为优秀等次,甚至对培训表现较差,学分较低的不能定为称职等次。 转 4.建立培训结果评估考试制度 结合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定各类各层次公务员能力素质标准,结合半年或年度考核,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群众评议、主管领导鉴定的方式,对公务员素质和能力进行评估,指出不足和培训方向。培训主管部门按照把严考试、放活培训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务员进行考试,考试成绩作为培训、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之一。 5.严格执行培训与考核、任职、定级和职务晋升相结合的制度 没有完成培训任务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对在年度考核中评为基本称职的必须离岗培训,不称职的公务员要降职参加离岗培训。在职务晋升上,凡是没有参加相应的培训或培训考核达不到要求的,要坚持“单位不推荐、组织不考察、*委不研究”。同时在干部任前公示中要将公务员接受培训的情况一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干部群众的监督。 (二)完善各种激励机制,加快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基层公务员队伍步伐 1.健全配套制度,保障激励的效果 我们应用激励理论采取激励手段,能够对实施激励的目标有更加清晰的预期。当然,要兑现激励结果必须有严密的综合配套制度来保障。我们对公务员采取的某种激励只是一种规则,这种规划必须符合公务员制度体系,并受综合管理制度所制约,才能发挥其作用,兑现其激励结果。如考核激励中,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可由县上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也可对这些优秀公务员实行外出学习考察奖励等,这是公务员管理制度所允许的。如果经常不能正常兑现激励结果会失信于广大公务员,更达不到激励的效果。 2.鼓励岗位竞争,完善竞争激励机制 实施好竞争上岗激励机制的前提是规范竞争行为,只有规范的竞争行为才可能持续激发公务员参与竞争、发奋工作的**。为此,要根据《干部任用条例》的精神,坚持**竞争原则,把好任用关;要坚持平等择优原则,探索科(股)级公务员跨部门轮岗交流制度,扩大竞争范围;要进一步规范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度,在中层干部任用过程中,试行三年聘期制,聘期满后,所有中层干部职位均用于竞争上岗,打破中层干部长期任职或只上不下的局面,建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激励机制。完善竞争激励机制还需要鼓励公务员多岗位锻炼,支持公务员通过多岗位的锻炼不断提高竞争能力。 3.积极探索有效激励手段,强化基层公务员自我激励机制 通过恰当使用有效的激励手段,引导公务员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当今时代,自我终身教育已成为最有效最基本的学习方法。公务员必须不断加强自我学习和教育,做到学以立德、学以增智、学以致用,才能适应现代管理的需要。没有觉悟的管理者是最危险的管理者,包括国家公务员在内。因此要积极引导公务员坚持不断提高自身觉悟,严于解剖自身的缺点、错误。作为一名有觉悟的国家公务员,要深刻觉悟到,自己在知识、能力、素质等方面,与时代的潮流及职务的要求有差距,必须迎头赶上、奋起直追。 (三)健全科学的考核机制,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基层公务员队伍提供制度保障 1.积极研究,大胆探索,增强基层公务员考核的科学性 首先,建立多重评估体制,不仅包括**机关的自我评估、上级评估、*的组织和权力机关(**)的评估,还应当包括相关专业的专家评估。更重要的是引进社会公众的评估,逐步实现官方评估与民间评估并重。这可以使**机关形**民监督和上级监督相结合的绩效推动机制。 其次,考核标准做到尽量具体化、数量化。考核标准的具体化、量化是考核标准科学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在公务员考核中,确立科学的考核标准至为关键。为此,首先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公务员都有明确的职务、责任、权力和应有的利益,做到四者有机统一,为公务员考核提供科学依据,以利于公务员考核制度建设。其次增强现行考核标准的针对性,最好是每一个岗位都有相对应的考核标准,而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笼统几条;再次要数量化。可将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分配合适分值。为体现重点考绩原则,宜将考绩分值比例适当提高,为反映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要求,德、能两个方面可实行按等级计分的办法,当然每一等级还要有具体标准。而对勤、绩两个比较容易量化的方面,则可以将各岗位公务员的工作或服务态度、出勤率、工作质量、工作数量、工作效果和贡献等各方面明确分值。考核标准量化以后,在考核中既容易掌握,又便于分出高低,就可以避免单凭主观意愿或随大流给被考核者评定等级了。 2.进一步加强对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指导和领导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公务员考核负有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和组织实施的责任,要经常深入基层、单位进行调查研究,监督指导公务员的考核工作,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今年**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原则上,创造性地研制操作性强的规定和措施,使公务员考核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各部门负责人、主管***和考核小组成员都必须严格按照考核的规定和组织原则行事,客观公正地履行考核工作职责。平时考核情况是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因此对于公务员的日常工作情况,单位领导或者专门机构应分部门进行记录,在此基础上,整理记录,定期(每月、每季度、每半年)进行汇总,形成个人书面材料,做到真实、准确、客观。在考核工作中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行为,一经查实,必须严肃处理。 3.严格贯彻实施考核规定,依据考评结果奖惩逗硬、措施到位 结合公务员考核奖惩制度,定期对公务员进行客观、公正、科学的考评。并切实落实《公务员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据考评结果对考核后的公务员进行相应的奖惩,对于表现**或玩忽职守的公务员,按照其情节轻重相应进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打破公务员终身制,畅通公务员退出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目**核与晋升脱离的现象不容忽视。人事部门负责考核,而组织部门负责晋升管理,晋升并不注重考虑考核的结果,有的甚至是先决定晋升、再象征性的考核。这两方面的职能应该适当归并,考核结果应该成为晋升的前提,尽管不可能每一个优秀公务员都成为领导,但领导一定要从优秀公务员中产生。
报考公务员的条件以及流程具体是什么?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报考公务员的有关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权利
(二)拥护中国***的领导,热爱社会**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报考省级以上**工作部门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市(地)级以下**工作部门的文化程度由省级录用主管机关规定
(五)报考省级以上**工作部门的须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身体健康,年龄为三十五岁以下
(七)具有录用主官机关批准的其它条件
本次考试主要采取网上报名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以2021年国考做说明):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者可在2020年10月15日8:00至10月24日18:00期间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提交报考申请。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者请于2020年10月15日至10月26日期间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2020年10月15日8:00至10月24日18:00期间,报考申请尚未审查或者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3、查询报名序号。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者,请于2020年10月28日8:00后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者报名确认和下载打印准考证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请务必牢记。
4、报名确认。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者,请于2020年11月1日0:00至11月7日24:00登录考录专题网站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并缴费,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
5、网上打印准考证。报名确认成功的报考者,请于2020年11月23日0:00至11月29日12:00期间,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打印准考证。
扩展资料: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规定了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在具体工作中,还有一些否定性条件。凡具有这些否定性条件的人不能报考公务员。它们主要包括:
第一,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行政开除处分的;
第二,曾因**盗窃、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纪、政纪处分的;
第三,正在接受审查或受过处分未解除的;
第四,参加与"四项基本原则"相悖的组织或活动,存在严重问题的。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公务员考试的报考条件介绍
国家公务局--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想要报考公务员,需要提前做好哪些准备?
01、提前一年做复习准备工作如果想要报考公务员的话,那么考试的科目种类还是比较多的,而且考试的题量也是非常的多。通常考试的内容会分为言语理解,还有数量关系以及逻辑推理等等。所以我们需要提前去做好相应的准备,并且考试的内容涵盖的范围也是非常的广,比如说有历史,地理,科技,管理,法律,人文,自然等等。
坦率的来讲,公务员的考试其实就像是一个大杂烩,对于绝大部分人来说公务员其实是陌生的,所以公务员的考试我们也是需要从头来进行准备的。特别是公务员考试的题目又特别的多,内容又如此之丰富,所以准备的越充足,我们在面对考试时才能够越从容。
02、要注意平时的积累公务员的考试科目其实并不是一个短时间内知识的考察,而是长期积累的。比如说有些人平时从来不去看文章,从来不去写材料,那在这种情况下,想要通过考试确实是比较的困难。此时建议你可以去找一个公务员的培训机构,虽然有一些临时抱佛脚的嫌疑,但至少是有一些效果的。总而言之,如果想要去考公务员,那么就需要注重平时的积累,这样才能够厚积薄发。
03、尽量不要使用题海战术很多人要报考公务员之前会使用题海战术,这其实是不对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根据自己的时间尽量的去多刷一些题或者是多看一些书。有的时候后题刷多了反而不好,因为很多题目在本质上是一样的,过多的刷题其实并不能起到更好的效果,反而还会给自己增加很大的压力,并且会把自己搞得疲惫不堪,所以需要根据自身的时间来给自己定制一个复习计划。
公务员面试技巧与方法
山东省公务员考试网的山东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考试;(四)考察与体检;(五)公示、审批或备案。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第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六条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是全省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制定全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三)负责组织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五)审批全省各级机关特殊职位录用公务员的实施方案;(六)承办**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第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市年度录用公务员招考工作方案;(二)负责组织本市录用公务员的考试工作;(三)负责本市录用公务员的审批工作;(四)承办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第八条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十条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由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根据录用计划,按照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第十二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三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十四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八)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第十六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招录机关公务员职位。第十七条 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应贯穿整个考录工作的全过程。报考者应当根据《招考简章》要求,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第十八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第十九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第二十条 笔试结束后,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面试由省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实施。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笔试成绩、进入面试人员名单、面试成绩要按规定程序公布或公示。第二十二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会同招录机关对考察人选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第二十四条 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第二十五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第二十六条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第二十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招考职位、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第二十八条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的,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设区的市以下机关取消录用的,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机关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应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录用工作要加大社会公开力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第三十二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三)未经授权,擅自**、变更录用政策,造成**影响的;(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第三十四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 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2月6日发布的《山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鲁人〔1996〕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