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关注民生服务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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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关注民生服务群众
【写作年份】2012年【正文】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处于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的最前沿,处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在构建社会**和谐社会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错综复杂,各种社会矛盾交织着,利益不平衡,纠纷冲突多,加之诉讼收费标准的降低,大量的民间纠纷、社会矛盾也随之进入法院,由此,人民法院的工作任务在不断增加,审判压力在不断加大,如何在审判实践中关注民生、服务群众就显得更加的重要和必要。在此,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浅谈一些认识与体会。
一、坚持司法为民,关注民生,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
胡**总**在七一讲话中进一步指出,立*为公,执政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根据这一要求,必须在法院工作中始终坚持立*为公,司法为民,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审判活动,维护人民群众诉讼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从而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人民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司法为民,关注民生。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推动社会前进的最决定的因素、最根本的力量。古人云:民为本,本固邦宁;民为水,至柔至刚,既能载舟,亦能覆舟。毛**同志指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胡**总**郑重指出:人心向背,是决定一个政*、一个政权盛衰的根本因素。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是人民群众从事法制活动的重要场所,也是*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特殊渠道。各类案件的诉讼参与人,不但在诉讼过程中切身感受到社会义义法制的权威和尊严,同时也能感受到社会**制度在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这个根本问题上的本质特征。可以说,司法为民、关注民生,既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新要求,也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新发展。人民法院只有始终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解民忧,排民难,维民权,保民安,才能赢得人民的支持和拥护,才能不断巩固*的执政地位,才能使我们*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法院的职责和宗旨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司法为民,关注民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的根本宗旨,也是人民法院的根本宗旨;依法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保护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成果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坚持司法为民,关注民生,是立足于历史唯物**对新时期人民司法工作职责和任务的新概括,是人民司法事业在新世纪全面发展过程中提出的又一新的理论命题。人民法院只有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严格执法,公正裁判,才能除邪祛恶,惩处犯罪,制裁违法,消除纷争,从而使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维护。
二、坚持司法为民,关注民生,要真正树立起亲民观念,提高服务水平,不断增强司法亲和力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在审判活动中做到司法为民,关注民生,首先必须树立起牢固的亲民观念,心中装着人民,感情贴近人民,努力改变传统司法冷、硬的外观,减轻普通群众对司法的畏惧感,拉近司法同群众的距离,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亲近和信赖。只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树牢了,同人民群众的感情贴近了,才能增强为人民服务的主动性。相反,如果没有真正树立亲民观念,仅仅把亲民当作口号和外包装的话,就不可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便民、利民措施,即使制定了,也不可能长期坚持,真正落实。基于这样的思路,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抓好以下环节:
强化学习教育,增强服务意识。要把增强干警宗旨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作为基础性工作,持之以恒,常抓不懈。通过学习教育,树立亲民观念、为**识,不断增进对人民群众的感情。教育干警时刻牢记执法为民的观念,坚持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统一,不断增强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全市法院系统大力倡导宁愿自己饿肚子,不让当事人跑路子;宁愿自己早上班,不让当事人等得烦;宁愿自己掏腰包,不让当事人多消耗;宁愿自己受点气,不让当事人受委屈,要求干警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诉,要耐心听取,对当事人的困难和问题,要热心帮助,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材料,要细心阅看,对当事人的不解和困惑,要诚心解释,绝不可态度冷漠,高高在上,从而让当事人感觉来到法院就像到了家,见到法官就像见到亲人,增强了人民法院的人文感染力。
加强诉讼指导,方便群众诉讼。为使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明白诉讼风险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告诉当事人起诉的条件、起诉时应提交的证据材料、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申请执行的程序等,**了引导当事人积极参与诉讼的行为指南。告诉当事人诉讼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便增强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可预见性,使其谨慎选择诉讼手段。同时推行首问负责制和导诉制度。设立院长接待日,解答来院、来访人员的咨询。告知或引领当事人及其他人员到相关庭、室及审判法庭,尽力为来访群众和当事人节省时间和精力。
三、坚持司法为民,关注民生,要大力改进审判作风,努力提高司法效率
司法效率是现代诉讼法律价值目标体系的构成要素,它对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作用,也是司法为民、关注民生的重要环节。一起案件,即便裁判结果公正、合理,但如果久拖不决、效率不高,必然严重浪费诉讼资源,增加当事人诉累,其裁判结果的公正、合理也难以彰显,最终导致影响司法公信力。因此,增强诉讼效益观念,简化诉讼程序,强化流程管理,保障当事人用最少的诉讼成本,包括经济、时间、心理、精神等多方面的成本,实现自己的权利,尽快地从诉讼的缠绕、拖累中解脱出来,是司法为民、关注民生的应有之义。
提高审判效率,首先必须强化案件流程管理,细化审判操作规程。对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合议、调解、裁判、文书制作、执行、归档等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工作步骤、具体内容和要求,提出具体操作指南,明确具体时限。同时加强督办、催办,对拖延审判的案件及时发出警示黄牌,督促法官及时结案。其次,要实行繁简分流机制。要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快速、便捷、经济的特点,对案件审理实行繁简分流,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减轻涉诉群众诉累,并随着条件的成熟,不断扩大简易案件适用范围。 第三,要全方位、多角度落实提高审判效率的措施,注重管理机能的完整性和体系性。推行全天候立案,设立24小时立案热线电话,安排专人值班,不论当事人什么时候来起诉,都有人专门办理。对当事人时间不固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预约进行立案;对确有困难,无法来院办理立案手续的当事人,法官可登门立案。在执行阶段,我们还实行快速反映机制,设立热线电话,只要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居住地点或财产所在地,打电话给承办人,城区内法官要在8小时、城区外要在12小时赶到现场,实施执行。
实践证明,以审理期限的管理创新,促进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平衡不仅是可能的,也是现实的。司法效率的提高、审判期限的缩短不仅未以牺牲和损害审判质量为代价,还提升了司法公正。
四、坚持司法为民,关注民生,要扎实构筑铁案工程,努力确保司法公正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才能有力地维护社会稳定,调节经济和社会关系,从而促进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先进文化。因此,司法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是司法为民的基本价值取向,更是我们探求司法为民、关注民生的最核心内容。
谈司法公正,从法院审判管理角度讲,应在建立和完善审判质量保障体系上动脑筋,在加强审判质量建设、构筑铁案工程上下功夫。首先要建立审判质量体系。要把各个审判环节的质量要求层层量化分解,化无形为有形,化虚为实,虚功实做,使之看得见,摸得着、可评可考。建立审判质量体系,总的来说,应该重点把好以下几道关口:一是事实关;二是证据关;三是适用法律关;四是审判程序关;五是裁判文书制作关;六是审判效果关,必须坚持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这是检验司法为民的最佳尽度。
其次要强化审判质量监督。在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强化审判组织职责的情况下,加强审判质量监督,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要全面推行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制度,努力使监督关口前移。由立案庭根据各类案件在审理流程中的不同环节,对立案、送达、开庭、结案等不同审理阶段进行全过程质量管理,促进案件审理的公正、高效,不让任何一件次品案件过关。同时,要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重点是扩大评查范围,缩短评查周期,切实把评查工作经常化。对评查发现审判质量好的案件,要认真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对审判质量差的案件,要通过有关程序予以纠正,仔细分析查找原因。对属于办案技能和业务水平方面的问题,要吸取教训,认真改进;对故意枉法裁判、违法审判的,要一查到底,严肃依法依纪处理。
总之,司法关注民生服务百姓,不仅是当前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更是司法工作长期不懈的追求。对人民法院来说,任重而道远。人民法院应牢固树立*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强化司法为**识,在以关注民生为重点的和谐社会建设中,通过建设高素质的法院队伍,通过建立为民、便民、利民的和谐司法工作机制,通过公正、高效、快捷的审判执行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关注民生、服务发展、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职能作用,将民生司法落实到人民法院工作的各个环节与实际行动中去,为经济科学发展、社会和谐进步、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汪军,单位为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如何提高基层单位查办案件质量和效率问题的探究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基层人民法院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提高司法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已经是法院管理持之以恒工作重心。就目前多数基层法院对案件质量和效率的管理而言,主要是通过审判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管理工作,案件质量的好坏和效率的高低与司法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密不可分,两者的结合则是通过有效的管理措施来实现。现就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中上述三者的关系,结合双牌县人民法院的做法谈以下四方面点体会。
一、提高思想意识,重视审判管理工作
审判管理是一项开拓性的工作,是司法管理和司法理念中的一个新课题。就目前审判管理模式,审判管理的主要职能和目标价值体现在以下六大方面:(一)案件质量和裁判文书质量评查;(二)审判流程管理;(三)司法绩效或者司法状况管理及评估;(四)司法统计管理;(五)审判管理制度建立与完善;(六)审判资源配置决策建议。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审判管理工作还没有很理想地实现其应有的职能和目标价值,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认识问题。从现行的审判管理模式上反映,审判管理现在仍然没有摆脱案件质量评查和数据统计具体工作,反而将原由各部门的做具体事务揽入到审判管理事务中来,将职能变相转化为充当业务部门的内勤。这一现象的产生和存在,一方面有来自院领导的认识,大局意识不强,没有充分认识审判管理职能和作用,没有抓好分管部门的案件、裁判文书质量和司法统计工作,将案件、裁判文书质量评查和审判管理信息数据推给审判管理部门;另一方面审管办没有正确对待和履行审判管理的职责,仍然停留在审判管理初期的职能上,没有分析总结在审判管理上的经验,没有开拓探索审判管理的新思路。
法院的管理由人事管理、审判管理和政务管理三大部分组成。审判管理所管理的对象是法院审判职能这一核心,是法院管理最基础也是最为重要管理工作,处于三大管理的核心地位。因此,审判管理工作关乎全院审判改革和发展,关乎法院是否持久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重视审判管理工作,我们不能仅仅表现在形式上,而是切实地将审判管理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扎根在法院的每位领导和各个审判人员的思想意识之中,自觉的支持和接受审判管理;在机构设置上,将审判管理权与立案权、审判权、执行权相对分离,确保对审判管理工作人力和物力上的需要;对一个基层法院而言,审判管理机构在具体管理过程中既是管理行为实施者,又是管理制度规范的设计者,既具有微观管理,又具有宏观调控的职能,因此,基层法院应重视审判管理机构的各项分析与建议,让审管机构参与岗位目标考核的研究制定,充分发挥审判管理在审判资源上的调节和服务作用。
二、健全制度,强化制度的落实
湖南省法院是全国法院实行案件质量评查和审判管理比较早的一个省,在管理制度建立上历经几度变革,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管理体系,对指导基层法院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每一个法院有自身的实际,有对审判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在制度上一方面要执行上级法院的制度,另一方面要根据本院的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使审判管理在制度上更加完善和明细化。例如我院针对案卷装订归档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制定了《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实施办法》,较好地规范了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在审判管理方面为了有章可循,制定了《审判管理工作的意见》作为审判管理工作的原则性制度;在《审判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下,根据本院实际和管理的需要分别制定了《立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审判流程管理办法》、《案件督办制度》、《案件质量评查细则》、《关于审判信息数据管理的规定》、《关于司法统计管理的规定》、《司法绩效考核制度》、《关于**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等制度。在制度建立上,我院立足于确保上级法院的各项制度能够顺利执行,又使各项制度符合我院的实际,更便于操作和落实,最终达到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的目标。
制度,就是规矩,形象的说法就是社会生活中的游戏规则,我们在审判、执行工作必须按规矩办事,遵守审判、执行的规则。审判管理的各项制度就是用以约束和规范审判、执行行为的规矩,是要求审判执行部门和案件承办人完成工作的基本定质定量。完成得好、达到了质和量要求,就应兑现制度。因此,我院岗位责任制在制定时,由审管办根据审判管理制度,拿出能够全面体现制度的合理方案,交由院*组审定,确保制度落实到岗位责任上来。
三、**管理,常抓不懈,把握动态
审判管理是一种动态管理,不是一个只要结果,不要过程的管理。在日常管理中,应时刻抓紧抓好每一个时段,每一个环节的管理内容。如裁判文书是案件质量的集中体现,无论是在案件质量评查,还是上诉、**案件的出现,问题最多的地方均是出现在裁判文书的质量上,因此抓裁判文书质量是一日常性的工作,我院要求,承办部门制作的裁判文书在送交签发前,先由审管办审查,从制作技术层面和文书结构层面进行把关。又如在流程管理方面,审管办按案件适用的程序,随时**,根据案件审理进度等实际情况进行督办,杜绝超期审理。审判管理的另一重要职能,体现在对司法状况的管理,对审判执行数据的统计、分析。这一职能的要求不仅仅局限于对一些数据的统计和汇总,更应要求对审判、执行的某一时段数据的核查、比较、分析和判断,提出数据变化的原因,以及建议下一阶段应解决或注意问题和措施,体现审判管理的服务和参谋建议职能。对此审管办和分管院领导应时常把握数据变动情况,重在运用统计分析,解决问题,提高司法状况水准。对于在管理中发现带有典型性或有苗头性的问题,审管办可根据院长的授权,与分管院领导决定及时召开部门负责人会议,通报情况,提出建议和措施。
四、加强审判管理研究和理论总结,不断提高司法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审管办是一项业务综合性很强的部门,应将具有审判、综合能力较强的审判人员充实到审管办,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正如前面提到的审判管理是一项开拓性的工作,相对而言,审判管理的理论尚不成熟,全国各地做法也没有统一,因此要求从事审判管理的人员要能够深入到审判管理的深层次中去不断进行管理方面的研究和总结,正确处理审判管理与司法行政、人事管理的关系,增强为审判、执行的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司法管理的能力和管理水平。我院审管办在设立五年来,在管理中,进行了一些经验总结和理论研究,如根据案件质量评查的情况,疏理和抽象出《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及其规范》,总结出案件质量方面的十大问题,分析问题形成的原因,提出规范的要求,对案件质量的提高具有一定的指导性作用;针对目前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问题和根据上级法院对裁判文书制作的要求,依据法律和相关规定,较好地从裁判文书制作技术层面和结构层面全面归纳了裁判文书制作技术和结构要素,形成了《法院裁判文书制作技术规范和结构规范》,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从审判管理工作的开展到审判管理机构的设立,结合审判管理的理念、发展,审判管理的地位、目标价值以及审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开展审判管理进行研究,撰写的《从司法改革的视野谈法院审判管理》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对提高审判管理能力和提高审判管理水平具有推动作用。
审判管理在法院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但却一项繁杂的工作。

如何做好审判管理工作
一、审判管理的定义
审判管理,就是人民法院通过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司法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①
审判管理既是一种管理活动,同时也是一种管理手段。单独来看,审判管理是一种管理活动,目的是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将审判管理放到法院整个系统中来看,审判管理是法院*组的一种管理方法,即由对审判业务的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活动,达到管理法院人才队伍,整合司法资源,实现司法公正、廉洁、高效,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目的。在这个层面,院*组是审判管理的决策者、指挥者、政策制定者,审管办是具体执行者、协调者、监督者。管理对象是审判工作、司法过程、审判质效和司法资源,具体的审判工作中管理对象的操作者是办案人员,也可以说办案人员是审判管理执行活动中的被执行者。同时,办案人员也是审判管理的管理者,他们决定着案件的进展和质量。因此,审判管理就是通过监控审判流程、案件质量评查、审判节点提示等活动。
二、当前形势下审判管理面临的挑战
(一)经济社会因素 *的***提出了到2020年全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未来几年,西部欠发达地区将快速掀起大开发、大建设、大发展的热潮,步入经济社会后发赶超的“快车道”,社会矛盾也将随之不断增加。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人民法院该怎样发挥职能作用以适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必须充分发挥职能,努力促进司法公正、公开、高效、廉洁,切实担负起为经济社会赶超跨越发展保驾护航的历史重任。
(二)司法公信力下降
缺少公信力的司法无法承担起法律救济的应有权威和实效,也难以产生法律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形象。公信力是司法的内在逻辑要求和其生命力的保证。②如今,司法个案的不公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产生质疑,部分群众**不信法,出了问题,他们首先想到的不是运用法律的**保护自己,而是找领导,找上级。据国家**局近年的相关资料统计,“求决类”**在各类**中比例最大,而涉法**案件在“求决类”**中的比例已经超过了30%。这些数据都充分体现了司法公信力缺失问题严重。
(三)出现对司法新期待、新要求
一方面,虽然当前大多数人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但也有不少诉讼当事人对法律一知半解,这就要求办案人员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不仅要了解部门法,还要对整个法律体系融会贯通,才能让当事人信服。否则,会加剧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因而对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司法能力较以往提出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新闻媒体对案件审理的**宣传和监督作用明显,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及透明等要求愈加迫切和强烈,对案件进程和审判结果更加关注,对审判工作产生了新的期盼。
基于以上分析,做好新时期、新形势下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意义重大。
三、审判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铜仁市地处中国西部欠发达地区,对于审判管理工作开展时间比较晚。 2011年我市两级法院才开始正式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到目前为止,仍有个别基层法院没有**的审判管理管理办公室),对于审判管理工作经验不足、基础薄弱。一些老同志以及一些业务部门对审判管理工作不理解,有抵触、排斥的情绪,对审判管理工作不予配合。因此,此项工作的开展,我们还处于起步阶段。不过,从近两年的审判管理实践看,我市审判管理工作开展以来,收效显著。通过实行审判管理工作,调动了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了凝聚力,使干警将工作的重心统一到执法办案上来。通过质效考核、案件质量评查、审限流程**,形成了争先恐后、你追我赶的审判业务比拼形势。办案人员对审限节点的把握增强,办案水平得到极大提升,案件质量得到一定的保障,司法公信力得到加强,一些久拖不决的案件得到切实彻底解决。尽管如此,审判管理工作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审判管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剖析:
(一)本末倒置,视管理手段为管理目的
调解率、撤诉率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人民法院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指标。通过指标监控发现,有的基层法院调解率、撤诉率高达80%以上,这充分证明人民法院开展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扎实有效。与此同时,有的法院调解结案的案件申请执行率却达20%以上。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有的办案人员一方面为了实现高调解率在考核中获得加分,另一方面因为调解结案不用写判决书那样麻烦和承担风险。为了以上两个理由,办案人员会想尽一切办法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故意使案件久调不决,一方当事人,特别是原告为了尽快结案,有时不得不违背真实意愿,牺牲一部分利益,达成调解协议;法官经常采用的“背对背”调解方法,也暴露出了一些弊端。这种方**丧失法官的中立性,法官往往在调解时通过对当事人双方输送不对称的信息,由于很多当事人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对于如果不接受调解的法律后果没有清楚的认识,就稀里糊涂地接受调解,事后发现其实可以得到赔偿更多,也不能再反悔,这样容易引起新的矛盾,也容易损害司法的公信力。上述情况表明有相当部分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子没有从真正意义上定纷止争,只是片面追求高调解率、高撤诉率而结案的。把调解率、撤诉率这两个指标当做目标而不是管理手段。同样,在其他指标上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唯数据论、唯指标论的指标异化现象。
(二)部分办案人员存在抵触行为
个别办案人员对审判管理工作认识不足,将审判管理工作认为是挑刺找茬,个别法官以自己是老资格,认为有些审管办的人员是业务没有自己精通、级别没有自己高,没有资格对业务庭的案件进行“指手画脚”,因而存在对立抵触情绪。个别被查出卷宗质量问题的办案人员逃避问题,反复狡辩,否认查找出来的问题,不愿意整改。
(三)司法能力有待提高
一是审判人员程序意识不强、办案能力有待提高。有的**案件直接跳过调解前置程序;有的宣告失踪案件没有向被宣告失踪人户籍所有地调查核实就发出公告宣告失踪;有的卷宗内证据全部收复印件,没有收原件等。
二是审管办人员能力有待提高。审管办人员大多是拥有办案经验但长时间未从事具体审判业务的老法官和新进的没有审判经验的年轻工作人员组成。这种一老一少的组合,会造成老的有经验但法律知识没有及时更新,或者长期从事某一部门的审判业务工作而对其他工作不甚熟悉,或因年龄偏大对一些新的管理方式,如网上办案系统的操作不熟悉等。年轻的工作人员有知识、能够运用新的一些办公系统进行统计分析,但又缺少相应的工作经验。这也使得一些业务部门的人看不起审管办的人,也就不把审管办当一回事。
(四)审管办部分人员思想认识不足、责任心不强
个别同志认为审管办就是一个养老的清闲部门,案子办得好与坏与自己无关,那是业务庭的事情,不用自己承担风险。评查的工作也只是应付而已,不愿意过多地去行使审判管理职权,认为这样会得罪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比如有的案件质量评查通报千篇一律,由于每次案卷评查出的问题都大致相同,例如:送达回证填写不完整、裁判文书出现***、当事人捺印没有没有注明手印名称等。因此,有的评查人员要么随便看几本卷宗要么干脆就不看,在案件质量评查通报上随便写几句常见问题以应付了事。甚至有次被评查的卷宗明明已经全部捺手印,却还是在案件质量评查通报上写出没有捺手印等。
四、原因分析
(一)指标设置不够合理
进行审判管理必然会涉及到数据和指标,这是必须的手段。由于手段与目的之间并没有明显的界限,在实际追求指标的过程中,极容易将手段当成目的。出现调解率、撤诉率高,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高的原因是过分追求该项指标造成的。办案人员为提高调撤率,就可能通过软硬兼施,采取各种方法达到目的。调解率是高了,但是采用调解结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却没有能达到。之所以会过分的追求撤诉率和调解率这两个指标的数值,是因为指标设置不科学,没有为该指标设定上限,这样会导致办案人员将追求高指标作为目的,从而出现导致指标异化,与设置该指标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要解决唯数据论,导致本末倒置的问题,应对每一项指标根据各个法院或者某一区域的法院系统的具体情况,设置一个合理的上下限区间。
(二)没有奖惩导致监控乏力
对于审管办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和人员就是不去整改,被评查出的大多问题几乎期期雷同。出现评而不改,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和奖惩挂钩,没有建立相关的机制进行激励和约束。这就导致办案人员依旧我行我素,错误依然存在,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形同虚设,审判管理目标无法实现。
(三)文化软实力薄弱
卷宗出现质量问题,最重要的原因是办案能力有待提高。办案能力不高既表现为整体水平,又表现为个体能力。有的办案人员有工作经验,但理**底不强;有的办案人员理论丰富,但实践经验欠缺。法院人才队伍呈现两极分化化、青黄不接的现象严重,要么是具有办案经验的40岁以上老法官,要么是具有学历却没有经验的30岁以下大学毕业生。人才队伍的能力不均衡造成了司法能力的良莠不齐和整体欠缺。文化软实力欠缺,是造成法院对外司法能力缺乏的一个原因。
(四)领导对审判管理的关心支持有待加强
有的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不是由一把手亲自抓,而是由副院长分管,并且审管办的级别与其他庭室相同,甚至有些业务庭的庭长同时是审委会委员,比审管办主任的级别高,再加上个别业务庭自认为自己才是长期从事审判业务工作,自己才是业务方面的专家,对审管办的人根本就看不起。因此,就导致审判管理工作执行不力。案件质量评查时,个别评查人员害怕得罪人,不敢认真查找错误,态度不端正,评查不认真,敷衍了事,查找一些皮毛、瑕疵,甚至评查出一些根本不存在错误的问题。有自身思想认识的不足,同时也有害怕因为认真开展工作得罪同事,却得不到领导支持、信任,于是为求自保,敷衍搪塞。
五、对策建议
(一)设置合理的指标体系,实现科学管理
任何管理都要遵循一定的规律,审判管理也不例外。审判工作有自己的特殊之处,进行审判管理必须在不违背审判规律的前提下进行。运用定量分析作为审判管理的一种管理方法,开启了法院管理史上科学管理的先河,审判业务的工作成效由过去单一的定性分析到用数据说话,是法院管理的一大进步。定量分析使得一切工作成果都可以通过数据展示,数据更客观、更公正。但也该看到过分的依靠定量分析也会带来一些弊端。定量分析只是一种手段,过分的运用定量分析,只会导致本末倒置,舍本求末。定量分析主要适用于一些自然科学领域的计算、经济效益的增减等。因为数据本身是客观的、中立的东西,它是人计算出来的,如何计算,怎样在审判管理中利用也是人操作的,很容易造假。然而,法院的审判工作是一项群众工作,也是一项涉及到公平正义的实践性工作。对于公平正义的实现情况仅仅用数据本身无法去完全衡量和全面感知。公正与效率、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以及**效果好不好,也无法用简单的加减乘除来度量。当然,指标和数据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评估审判工作的好坏,但不是唯一的手段。因此,在审判管理活动中,我们要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对每一项指标都根据各地不同的现实情况,多一些柔性管理,同时设定上限和下限,并且对指标的上下限根据不同情况尽力放宽泛一些。在指标的基础上,将审判管理的重心放在司法为民的效果上。例如,有的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窄,辖区人口少,收案数量少,但是法院的各个机构设又必不可少。那么,对其法院人均结案数和法院人均结案数该项指标就应当适当降低,要不然就形成天然的不公平。应授权各个法院根据自己不同的情况来调整相应指标以及指标区间。比如,基层法院民一庭、民二庭的案件一般都要比派出法庭的案件重大、复杂,案件的调解率一般要比派出法庭低。因此,在法院各部门之间也要根据不同情况来设置指标的上下限,将机关民庭的调撤率指标设置比人民法庭更低,这样才能做到科学合理。
(二)引入监督机制,确立权利制衡态势
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就会诞生**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提出:“审判管理就是规范、引导、促进和服务审判。”可以说将审判管理作为法院的三大管理之一,本身就是将监督功能引入法院管理活动之中。而在审判管理活动内,也应引入监督体系,避免权利过于集中和没有监督,产生权利寻租,甚至**。
一是引入复议程序。针对评查出问题的案件,给予办案人员3-5天提出异议的时间,如果有异议,由被评查人提出异议申请并说明理由,再由评查人员组成评查小组结合异议申请讨论评查的问题是否客观真实给予答复,如果被评查人员不服评查小组意见,可以将向审判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审委会最终决策。没有异议或超过异议期,则进行通报,相关人员必须整改,并且以通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二是评查和整改分离。评查和整改由两批不同的人员操作,形成审判管理工作内部权力监督和制约,避免权力过于集中,也便于发现评查中发现不了的问题,避免矛盾尖锐,过于集中针对某个特定的评查人员。
(三)建立激励惩罚制度,变被动接受为主动行为
针对评查人员积极性不高、懈怠的问题和被评查人员不整改、逃避的问题实行奖惩制度。当被评查人员被评查的案件没有评查出问题的,办案效果和质量较好的给予奖励。反之,评查出问题不积极整改的应于惩罚。“重赏之下必有勇夫”,管理应要通过利益的分配来调节人们的行为,通过引入合理的奖惩机制,根据人趋利避害的本性,自然就会使被管理者变被动为主动,形成你追我赶的良好局面。如果没有相应的奖惩制度和措施,审判管理就显得苍白无力。
(四)重在服务审判,实行人性化管理
要坚持服务审判的理念,在实施审判管理的过程中,要管理到位,又不能越位,不能以管理为名干涉法官的审判权;要尊重审判规律,充分考虑审判工作的特点,既要通过管理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又要在管理中尊重法官的权利,充分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审判管理工作内容比较广泛,既有传统的审判管理内容,也有信息化建设等现代管理手段,既有宏观的管控,也有微观的指导;在制度设计、制度落实、管理科技手段的实现等工作中,对围绕管理所需要的各类资源进行有效调动整合。形象地说,审管办的工作人员既是统计员、分析员、预报员,又是评论员、监督员、服务员。审判管理权来源于院*组和审委会的授权,审判管理办公室作为法院审判工作宏观管理的职能部门,要紧紧围绕院*组确定的工作中心,以加强管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为主线,不断创新管理,为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司法工作规律的运行机制向院*组建言献策,提供决策参考;审管办在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格局中,是审委会、院长的参谋和助手,是承上启下、连接各方的枢纽;是法院专事审判管理的综合审判业务部门;因此,要充分发挥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协调、沟通作用,使各部门的审判工作形成合力。审管办要为人事部门开展审判业绩考核和人力资源配置提供客观、科学、合理的依据,要配合司法政务部门做好信息化建设、物质资源配置等保障工作,共同推动法院管理工作水平总体提高。
(五)制定统一规范的案件审判流程操作细则
针对案件质量评查过程中的整改不力,被评查人员不服的问题,为了减少因为标准不一引起的矛盾,使管理、监督更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审判管理目标清晰,执行准确,操作简单明了,实现审判管理科学化,可制定统一规范的案件审判流程操作细则。含具体的操作方法、操作标准。比如:卷宗装订,分不同的情况,是怎样的装订顺序。裁判文书如何排版,字体,行间距,遇特殊情况怎么处理。等许多程序、形式方面的操作流程以具体的统一的书面建章立制。
(六)加强学习、提升能力、促进司法公信力建设
面对司法公信力下降和人民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要从根本上提高司法公信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新期待。必须从根本提高司法能力,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开。注重对中青年干警的司法实践和司法能力的培养,加强对中年干警理论水平的学习深造。将办案业务人员与实施审判管理的人员进行定期交流,避免办案人员不懂审判管理,或者进行审判管理的人员不懂审判业务的情况。高度重视学习,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审判管理工作既要懂**,又要懂业务;既要加强对科学发展观、中国特色社会**法治理论的学习,领会**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及上级人民法院指示精神,深刻把握人民法院当前的工作使命和方向。又要加强对审判业务的学习,特别是加强对一些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学习,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将审判经验丰富、对审判工作熟悉、具有管理能力、公正廉洁的优秀人员充实到审判管理岗位。只有通过规范的管理、优质的服务,才能创造出优秀的司法“产品”来回报人民群众的关心和期待,才能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如何在司法工作中实现公平正义
作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组**、院长 郑 鄂
牢牢把握科学管理的本质要求,依靠改革创新实现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的生存之基、立院之本,而法院科学管理的目标就是实现公平正义。对此,2008年至今,广东省法院先后实施了两套审判管理指标体系:一个是2012年之前的争当全国法院排头兵的主要质效指标体系。这一体系包括一审案件发改率、生效案件发改率、一审案件陪审率等公正指标,结案均衡度、结收案比、法定审限内结案率等效率指标,一审民事案件调撤率、一审服判息诉率、再审审查率、实际执行率等效果指标。另一个是2012年启动的当好全国法院科学发展排头兵综合监控指标体系。这一体系在坚持上一体系设计理念的基础上,把原有的指标调整、优化为核心指标和指导性指标两大类。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指标变化和相关条件,适时把指导性指标纳入核心指标。这样,既达到了科学管理的目的,又避免了出现指标“悬空”问题。
充分认识社会**司法的人民性,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在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等权利意识日益提高的今天,在网络时代瞬间****的推动下,传统的程序正义已不足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因此,完善各种方式的司法公开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广东省法院“一肩(公开)挑两头(公正与公信)”的工作重点。为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了《完善司法公开评价若干指标》,对全省法院“司法公开”工作进行量化考核。该评价指标覆盖了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六公开”,并根据重要性、涉及的工作量、完成的难易程度等赋予各个指标不同的标准。
树立主动执行理念,积极参与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省法院受理的案件量逐年递增,不仅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而且由于一些案件利益关系复杂,致使单纯依法办案仍无法解决矛盾,导致案结事不了。对此,广东省法院以多种方式化解矛盾。比如,诉前联调可以分流部分纠纷在诉前解决,有利于人民法院集中精力办理复杂疑难、新类型案件。目前,诉前联调已在广东省全面实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再如,“执行难”是长期困扰法院的“顽疾”,赢了官司却不能兑现,人民群众对此意见最大。面对这一难题,广东省法院以“执行的真谛就是兑现”为指南,树立主动执行理念,从过去要当事人申请执行到法院主动征询当事人同意即进入执行,并依托执行指挥中心,与省内**、银行、房管等多个机构实行信息共享和执行联动,有效缓解了“执行难”问题。
发挥司法建议职能,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司法建议是法院工作的职责之一。站在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上,人民法院接触社会最广泛、触及问题最深入,对各级*政机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管理和建设主体提出切实可行的司法建议,可以有效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机制的完善。2012年,广东省法院共提出司法建议4776件,同比增长近3倍,稳居全国第一;反馈率、采纳率超过三成,1446件司法建议被有关单位采纳,并转化为推动、改进工作的制度和措施。同时,广东省法院通过审判管辖改革,防止和避免行政审判受到地方保护**干扰,并与行政机关联动,总结推广行政**出庭应诉制度,对促进**依法行政起到了重要作用,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欢迎,人民法院的公正性、公信力进一步得到社会认同。
(郑鄂 作者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组**、院长)
如何提升法院执行厅的执行力
按照《民诉法》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向执行不力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
最高法院执行局一直说改革,到底如何改?怎么改?是体制改革?还是人员改制?
就是改改口号,实质不会变,真改了,会触动他们自己的利益,曾喊过的扩乡并镇,精简干**伍机构,还不是越精简干部越多,财政负担越大,真心在帮你期待采纳,
法院审管办权力有多大,或者说是审管办主任的权力?主要做什么工作呢,对普通案件审理有制约吗
法院审管办主要是管理、监督、监察审判及判决书是否程序合法,是否存在错误。不是热门部门。权力有,时大时小,看是否有案件审判出问题。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律分析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其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判机关,其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制度,维护社会**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和社会**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己进行辩护外,有权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可以由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他辩护,可以由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为他辩护。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六条 人民法院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
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区别?
什么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六条 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具有良好的**素质,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十七条 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