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罚执行的确定性
今天装修百科网给各位分享裁量在司法中的作用有哪些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什么是刑罚执行的确定性(什么是刑罚执行的确定性机制)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什么是刑罚执行的确定性
刑罚裁量又称量刑,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
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刑罚裁量是将刑法条文规定的刑罚进行确定。
刑罚执行时将刑罚真正的落到实处。
刑罚裁量是刑罚执行的前提和基础,刑罚执行是刑罚裁量的目的。
追问: 刑罚执行是在判处刑罚后行刑时?那么刑罚裁量是在哪个阶段?
回答: 刑罚裁量在法院审判阶段,刑罚执行在判处刑罚后。
以上回答是我在 大律师网 看到相关案例律师作出的解释。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为什么?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法官自由裁量权渐渐成为人们争论不休的焦点之一。在我国,普通老百姓基于认识上的偏颇,并不认可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认为法官判案就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裁判,非黑即白。不依照法律审判,随心所欲,就是不公正的。传统观念如此,法院依据自由裁量权所作出的裁决便不能产生应有的权威,老百姓并不认可这样的裁决是公平公正的,尤其是当法官自由裁量权被普遍滥用的时候,更是如此。然而,从法的运行规律看,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与法共存的,也就是说,法官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不可能不运用自由裁量权。正如“法官绝对不可以改变法律织物的纺织材料,但他可以也应当把法律的皱褶抚平。” 而要把法律的皱褶抚平实际上就是一个法官为追求正义而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故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和发展有重要的价值。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特征
依《牛津法律大辞典》所谓自由裁量权,指(法官)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和合理的。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是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之。[2]法官自由裁量权,亦称司法自由裁量权(当然,在我国,广义的司法自由裁量权的主体还包括检察机关),是指法官或者审判组织根据自己的认识、经验、态度、价值观以及对法律规范的理解而选择司法行为和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
其基本特征为:1.法官自由裁量权贯穿于法律适用或案件审理过程的始终。即始于对案件事实认定后法律的适用,终于对案件的审结(即判决的作出);
2.法官自由裁量权由特定的主体——法官或审判组织来行使,主体具有特定性;
3.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以事实认定正确为基础和前提(即法官不能对事实进行乱认定,事实认定错误,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错误);
4.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是根据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
5.非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消,法官自由裁量权一经作出,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6.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正当、合法、合理,体现和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原则。因为“正义是人类一种最基本的价值理想”,“作为一种法价值对其它法价值具有优越性”,“法必须体现一定的正义要求,最终必须以正义为依归”。
二、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现状
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得司法的范围不断扩大,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于司法的全过程,具有普遍性和不可避免性[3]。司法审判包括发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作出裁判三个环节,每一个环节里都存在着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如证据是否采信、无证据佐证的部分事实认定、情节严重的认定、如何承担责任,如何定罪量刑等过程通常都需要通过一定的自由裁量来实现。
法官自由裁量权具有普遍性,也是不可避免的:
第一、是由社会事务、社会存在的复杂多变性决定的。法律用来调整社会关系,但社会关系纷繁复杂,而且日新月异,不断变化,要使固定的法律明确、详尽地规范所有变化的社会关系显然是不可能的。
第二、是由人的认知能力的局限性决定的。人在制定法律的时候不可能对所有的关系都规定得周密、详尽,也不可能对所有的事物都作出无误的调整,因而在客观上不得不留有一些余地,有时候是故意为之,并不是水平问题或失误所致。
第三、是实现个别正义和实质正义所决定的。司法追求的目的是公平、正义,但如果仅仅用一个简单的条文去规范千差万别的社会关系时,表面看来也许公正,但实际上不一定公平,从整个社会来看,可能实现了绝对公平,但对于个案来说不一定公平。比如,古话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句话流传了几千年,但考虑到杀人有很多种情况,包括故意杀人、过失杀人、正当防卫致人死亡、依法执行死刑杀人等如果统统套用“杀人偿命”那就会更加不公平了。所以就要求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分情况区别对待,以实现个别正义和个体公平。
三、理性正确对待法官自由裁量权
法官自由裁量权具有普遍性和不可避免性,但是,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剑,我们必须理性正确地对待法官自由裁量权,一方面要看到她的优越性,另一方面又要看到她的危害性。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优越性表现在:1、司法自由裁量权是实现个别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工具;2、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方法;3、是克服我国经济发展极不平衡造成司法标准不统一负面影响的重要手段;4、是提高法官司法能力、培养法官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如果法律把任何事物都规定得很具体,法官就会成为一个适用法律的工匠,而不可能成为司法大师[4],这显然不适应现阶段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危害性表现在:1、可能造成法官滥用权力,使作出的解释和裁判远离法律的精神和目的;2、可能造成对同一类事实作出不同的裁判,出现“同罪而异罚”现象;3、可能成为个别法官消极判案、枉法裁判、破坏法律实施,甚至打击报复的工具。
正是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权具有双面性,所以必须对其进行适度的限制和规范:
(一)严格依法裁量。即行使自由裁量权要体现法的公正价值,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这既是对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和限制,也是对自由裁量权的引导和指导。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如果说具体法律规范在执行时可以根据情况加以改变的话,那么法律的精神、法律的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能改变的,都必须加以遵守和执行。”严格依法裁量要求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必须依据已有的证据法规则审查和运用证据,从而认定案件事实;必须正确、全面地理解和适用法律,依据已有的法律原则对此作出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公平的裁判。如果违背了法律的指引,法官任意的裁量便成为滥用权力。如果法官不能从法律精神的基本要求出发,片面、机械地适用法律,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
(二)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也就是《牛津法律大辞典》里所谓的“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和合理的。”具体地就是要求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程序是实现正义的必由之路,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忽视程序公正的**价值,将难以保证实体公正;反之,如果只注重程序公正,忽视实体公正,将会导致更大更多的不公正。因此,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法律效果是审判工作的立足点,是社会效果的前提条件。社会效果则是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是法律效果的集中体现。所以,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既应追求法律效果,又应追求社会效果。
(三)必须是在特定情势下对正义和合理的事物行使衡平权。这是设定自由裁量权的价值目标。这里要注意把握四个问题,第一是必须在特定情势下才能行使自由裁量权,没有特定情势这个条件,法官不能行使自由裁量权,否则就是“向一般条款逃避”。第二是必须针对正义和合理的事物,如果不是正义的事物和合理的要求,就没有必要行使自由裁量权来予以保护。第三是为了对正义和合理的事物行使衡平权,对正义和合理的事物如何进行保护,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衡平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第四是对该正义和合理的事物衡平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没有法律的具体规定,只能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实现。
(四)依据合乎情理原则裁量。所谓情理即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指事物的客观规律和多数人关于公平合理的社会共识。这种价值观表现为一定时代的社会结构所决定的并被普遍接受的某些正义观念。合乎情理就是指“不任性、不个人化和不(狭义上的)**化”。[5]法院在实施法律过程中应给大众合理的正义期待,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不仅应让大众知道他们是在主持正义,而且更重要的是让大众知道并能合理地期待他们会主持正义,会就争议的事项作出合理的裁决。
什么叫自由裁量权
如何理解公平正义的内涵与要求?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是社会**法治的重要目标,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政法机关的神圣职责。政法干警只有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才能使宪法规定的建设社会**法治国家的任务落到实处,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深刻理解公平正义理念的丰富内涵,对于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而言,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必须准确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合法合理。公平正义的首要内容便是确保一切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律是根据**程序制定的,充分体现了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本身就蕴含着公平正义的精神。政法机关严格执法,就是合乎了公平正义的形式要求。 同时,执法者还必须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一是权力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赋予该项权利的目的。现实中,有的政法机关把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作为创收渠道,为干警制定罚款指标;有的政法机关为保护本地利益争案件管辖权,等等。凡此种种,执法权力被用于法律规定之外的目的,这显然是滥用职权,与公平正义相违背。二是案件与处理结果轻重幅度相当。对犯罪分子处罚的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轻重相当,罚当其罪,不能重罪轻罚,也不能轻罪重罚。行政处罚也是如此,畸轻畸重就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三是同样情形同样处理。这一方面是法律自身的要求,更重要的是符合社会公众对公平合理的理解和期望,同时也有助于遏制执法权力的滥用、维**制统一和法律权威。 二、平等对待。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具体要求,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具体方式。平等对待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反对特权。反对给予同等条件者不同的待遇。二是禁止歧视。不允许对任何社会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的主体有歧视行为。 三、及时高效。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一个旷日持久的官司,可以把一个家庭、一个企业拖垮,虽然最终赢了官司,但公平正义已大打折扣。要着力提高时间效率,减少工作拖延;着力提高物质效率,减低经济消耗;着力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减少不合理制度的负面作用(四)程序公正。正义不仅应有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就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价值所在。程序公正不仅是实体公正实现的前提和保障,而且本身也具有**的价值。正当的法律程序,对于限制随意性、化解矛盾、缓解冲突、补救权力、防止权力滥用、树立政法队伍形象,都有十分积极的作用。政法干警要切实遵守程序规范,严格按照程序规则办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