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用手机收听完美音乐在线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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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表演是什么意思?
音乐表演是音乐的再创作活动。

音乐表演是通过乐器的演奏,人声的歌唱,以及包括指挥在内的多种艺术手段,将乐曲用具体可感的音响表现出来,传达给听众,以发挥其社会功能。
它是音乐创作与音乐欣赏的中介,是音乐活动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指挥家、演奏家、歌唱家等通过自己的艺术实践,对乐曲做出不同的解释和表现,从而给听众以不同的影响和感受。
扩展资料:
基本要素——
1、节奏
把一段无序的节拍流组合成不同的模式,对长短不同经常重复的不同部分的整合,音乐旋律进行中音阶、音符或者音节的长短和强弱等。音乐的节奏常被比喻为音乐的骨骼。
2、力度
力度指曲谱的高低强弱,也指物理概念中的力量强度。通过力度变化产生的音响可以表达愤怒呼号、急风骤雨、奔腾豪放等强烈的情感,也可以表达低声倾诉、微风等看得见摸不着的物体。总之,力度的表现力是相当丰富的,可以说它是一种富有"魔力"的音乐要素。
3、曲调
音乐的首要要素。是歌唱性的、能够表达一定乐思的或主要的旋律的统称。指若干乐音经过艺术构思而形成的有组织、节奏的和谐运动。
4、和声
和声包括“和弦”及“和声进行”。和弦通常是由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乐音按一定的法则纵向(同时)重叠而形成的音响组合。和弦的横向组织就是和声进行。和声有明显的浓、淡、厚、薄的色彩作用;还有构成分句、分乐段和终止乐曲的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音乐表演
舞蹈表演始终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从古到今,舞蹈的表演始终遵循着一个原则,那就是用肢体创造出奇特的语言和实现艺术家对肢体语言的理想模式。
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幼儿园教育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的原则。2、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的原则。儿童的发展是整体的发展而不是片面的发展3、面向全体,重视个别差异的原则。4、充分利用儿童、家庭、社会的教育资源的原则。5、保教结合的原则。6、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的原则。7、教育的活动性和活动的多样性原则。8、发挥一日活动整体教育功能的原则。
音乐教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音乐教学评价原则初探
郭声健
教学评价的目的是为了检查教师教学效果,了解学生学习成绩,为教学改革提供依据,以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由于对中小学音乐教学的目标和任务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也由于目前我国中小学音乐教学实践水平不高,理论探讨不深入,因此,中小学音乐教学评价也相当落后。可以说,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具有统一标准的中小学音乐教学评价制度,以至于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合符中小学音乐教学规律的行为往往被人们认为是错误的,而一些违背中小学音乐教学规律、与素质教育目标相背离的行为,则往往又被人们加以肯定并推广。因此,认真探讨并建立中小学音乐教学的评价标准,对我国中小学音乐教育的健康发展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建立科学合理的中小学音乐教学评价标准,首先必须确立中小学音乐教学的评价原则。
关于中小学音乐教学的评价原则,我国至今还没有现成的研究成果,因此,作为一项探索性的研究,在这里我们也只能依据自身对中小学音乐教育的性质和特点、任务和目标的理解,同时总结我国音乐教学实践的经验、特别是在音乐教学评价方面所取得的成绩,来初步地提出几条基本的评价原则。
1.方向性原则
这是音乐教学评价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原则,它要求在对音乐教学进行评价时必须把握素质教育的大方向。具体说,看音乐教学是否面向全体学生还是面向个别尖子;看音乐教学是否实施的是基本素质教育还是职业培训教育或专业技术教育;看音乐教学是否是促进了学生生动活泼的主动发展还是扼杀了学生的发展潜能。方向性原则作为音乐教学评价的一条总的原则,它统领和规定了音乐教学评价的指导思想以及方式方法,也就是说,整个音乐教学评价的各个方面都必须把握正确的方向,即符合素质教育对音乐教学的基本要求。
2.全面性原则
音乐教学是一项系统工程,音乐教学的成果是多种因素综合形成的,因此,评价音乐教学也必须从系统的整体出发,进行尽可能全面的评价。音乐教学贯彻全面性评价原则,要求我们考虑如下方面的因素:反映在教学对象上,教学成果是否具有普遍性,即是否真正使每一个教育对象都得到了发展;反映在教学内容上,是否在创作、唱歌、器乐、欣赏、音乐文化知识等各方面取得了成果;反映在教学方法上,教师是否能根据不同的教学对象、教学内容和教学环境,正确、灵活地选择不同的教学方法;反映在教学途径上,则要求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的全面衡量;反映在学生的音乐发展上,看音乐态度是否积极,兴趣是否浓厚,感受、表现、创作音乐的能力等各方面是否都取得了进步;反映在评价信息的来源上,要求不仅从教师、学生方面搜集信息,而且还要从领导、同行以及家长方面搜集信息。
3.鼓励性原则
音乐教学的一个基本任务和目标是培养学生对音乐的兴趣和爱好,这既关系到整个音乐教育的成败,也是学生在音乐方面能否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前提条件。而学生音乐兴趣的激发和培养,首先离不开别人(包括教师、家长、学校等)对他的鼓励,特别是对他在音乐鉴赏和音乐表现方面所表现出的创造性的鼓励和欣赏。这就要求我们,在对学生音乐成就进行评价时,特别要注意无论是评价的方式还是评价结果的描述,都必须是激励性的而非打击性的。每个学生所具有的音乐能力是不平衡的,某一方面能力突出而另一方面可能相对薄弱,因此在评价学生学习成就时要多从学生的特长、特点出发,使每个学生都能在评价机制的激励下发展其音乐能力。音乐教学评价应该充分考虑音乐是一门最具创造性的艺术形式这一特点,音乐教学在评价方式上应尽可能地避免答案的唯一性、标准性,应给学生提供充分的艺术创造空间和氛围;在对学生音乐成就的评价结果的描述上,可以采用等级分数加评语的形式。评语应尽可能地避免使用权威武断和使人丧失自信心的语言,而应该多使用赞赏性、激励性的用语。如果用等级或分数的形式来描述学生的音乐学习成绩,则不要出现“不及格”分数。
4.过程结果并重原则
传统的音乐教学评价只注重教学的结果而不考虑教学的过程,这使得那些通过采用死记硬背和机械运动等违背音乐教学规律的教学方法所获得的虚有其表的结果,往往得到了较高的评价。但研究表明,参与音乐学习活动的过程比音乐学习所获得的结果甚至能给学生带来更大的愉悦和满足,因此,音乐教学评价不能只限于结果的评价,对音乐教学过程同样要进行评价。这就要求:在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评价时,既要看学生的考查成绩,又要看教师教的过程,看其教的过程是不是一个符合音乐教学规律、令人赏心悦目的过程;在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评价时,也既要看最后的成绩,又要看其学习的过程,看其是否真正主动参与到了音乐活动之中,并表现出了艺术的创造性。而在评价方式上,应把平时考查与期终考查有机结合,在平时考查的基础上评定学生的学习成绩,
5.感性理性统一原则
掌握理性的知识技能,并不是音乐教学的全部目标和主要目标,因为,音乐作为一门艺术,学生对它的掌握更主要地还是体现在对音乐的感受和体验上,这是一种感性层面的东西。中小学音乐教学的基本任务是提高学生的音乐鉴赏力和音乐表现力,而音乐鉴赏与表现行为显然是一种感性与理性高度统一的行为。因此,在进行音乐教学评价时,应该充分考虑把感性与理性统一起来。这就要求我们在音乐教学评价的方式设计上,必须从完整意义上的音乐出发,以音响为设计评价方式的基石,通过音乐来考查学生对音乐本身的情感体验,以及音乐的鉴赏与表现能力,而不能从零散、孤立的音乐知识出发,来考查学生对音乐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与此同时,还要探讨如何通过理性的评价形式来表现出感性的评价内容。
以上只是提出了音乐教学评价所应遵循的的基本原则。在具体的评价过程中,应该以中小学音乐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为依据,建立音乐学绩标准化测验,并采用灵活多样的评价方式,以便全面评价学生学习成绩及教师教学效果。
音乐教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音乐教学评价原则初探
郭声健
教学评价的目的是为了检查教师教学效果,了解学生学习成绩,为教学改革提供依据,以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由于对中小学音乐教学的目标和任务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也由于目前我国中小学音乐教学实践水平不高,理论探讨不深入,因此,中小学音乐教学评价也相当落后。可以说,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具有统一标准的中小学音乐教学评价制度,以至于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合符中小学音乐教学规律的行为往往被人们认为是错误的,而一些违背中小学音乐教学规律、与素质教育目标相背离的行为,则往往又被人们加以肯定并推广。因此,认真探讨并建立中小学音乐教学的评价标准,对我国中小学音乐教育的健康发展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建立科学合理的中小学音乐教学评价标准,首先必须确立中小学音乐教学的评价原则。
关于中小学音乐教学的评价原则,我国至今还没有现成的研究成果,因此,作为一项探索性的研究,在这里我们也只能依据自身对中小学音乐教育的性质和特点、任务和目标的理解,同时总结我国音乐教学实践的经验、特别是在音乐教学评价方面所取得的成绩,来初步地提出几条基本的评价原则。
1.方向性原则
这是音乐教学评价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原则,它要求在对音乐教学进行评价时必须把握素质教育的大方向。具体说,看音乐教学是否面向全体学生还是面向个别尖子;看音乐教学是否实施的是基本素质教育还是职业培训教育或专业技术教育;看音乐教学是否是促进了学生生动活泼的主动发展还是扼杀了学生的发展潜能。方向性原则作为音乐教学评价的一条总的原则,它统领和规定了音乐教学评价的指导思想以及方式方法,也就是说,整个音乐教学评价的各个方面都必须把握正确的方向,即符合素质教育对音乐教学的基本要求。
2.全面性原则
音乐教学是一项系统工程,音乐教学的成果是多种因素综合形成的,因此,评价音乐教学也必须从系统的整体出发,进行尽可能全面的评价。音乐教学贯彻全面性评价原则,要求我们考虑如下方面的因素:反映在教学对象上,教学成果是否具有普遍性,即是否真正使每一个教育对象都得到了发展;反映在教学内容上,是否在创作、唱歌、器乐、欣赏、音乐文化知识等各方面取得了成果;反映在教学方法上,教师是否能根据不同的教学对象、教学内容和教学环境,正确、灵活地选择不同的教学方法;反映在教学途径上,则要求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的全面衡量;反映在学生的音乐发展上,看音乐态度是否积极,兴趣是否浓厚,感受、表现、创作音乐的能力等各方面是否都取得了进步;反映在评价信息的来源上,要求不仅从教师、学生方面搜集信息,而且还要从领导、同行以及家长方面搜集信息。
3.鼓励性原则
音乐教学的一个基本任务和目标是培养学生对音乐的兴趣和爱好,这既关系到整个音乐教育的成败,也是学生在音乐方面能否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前提条件。而学生音乐兴趣的激发和培养,首先离不开别人(包括教师、家长、学校等)对他的鼓励,特别是对他在音乐鉴赏和音乐表现方面所表现出的创造性的鼓励和欣赏。这就要求我们,在对学生音乐成就进行评价时,特别要注意无论是评价的方式还是评价结果的描述,都必须是激励性的而非打击性的。每个学生所具有的音乐能力是不平衡的,某一方面能力突出而另一方面可能相对薄弱,因此在评价学生学习成就时要多从学生的特长、特点出发,使每个学生都能在评价机制的激励下发展其音乐能力。音乐教学评价应该充分考虑音乐是一门最具创造性的艺术形式这一特点,音乐教学在评价方式上应尽可能地避免答案的唯一性、标准性,应给学生提供充分的艺术创造空间和氛围;在对学生音乐成就的评价结果的描述上,可以采用等级分数加评语的形式。评语应尽可能地避免使用权威武断和使人丧失自信心的语言,而应该多使用赞赏性、激励性的用语。如果用等级或分数的形式来描述学生的音乐学习成绩,则不要出现“不及格”分数。
4.过程结果并重原则
传统的音乐教学评价只注重教学的结果而不考虑教学的过程,这使得那些通过采用死记硬背和机械运动等违背音乐教学规律的教学方法所获得的虚有其表的结果,往往得到了较高的评价。但研究表明,参与音乐学习活动的过程比音乐学习所获得的结果甚至能给学生带来更大的愉悦和满足,因此,音乐教学评价不能只限于结果的评价,对音乐教学过程同样要进行评价。这就要求:在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评价时,既要看学生的考查成绩,又要看教师教的过程,看其教的过程是不是一个符合音乐教学规律、令人赏心悦目的过程;在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评价时,也既要看最后的成绩,又要看其学习的过程,看其是否真正主动参与到了音乐活动之中,并表现出了艺术的创造性。而在评价方式上,应把平时考查与期终考查有机结合,在平时考查的基础上评定学生的学习成绩,
5.感性理性统一原则
掌握理性的知识技能,并不是音乐教学的全部目标和主要目标,因为,音乐作为一门艺术,学生对它的掌握更主要地还是体现在对音乐的感受和体验上,这是一种感性层面的东西。中小学音乐教学的基本任务是提高学生的音乐鉴赏力和音乐表现力,而音乐鉴赏与表现行为显然是一种感性与理性高度统一的行为。因此,在进行音乐教学评价时,应该充分考虑把感性与理性统一起来。这就要求我们在音乐教学评价的方式设计上,必须从完整意义上的音乐出发,以音响为设计评价方式的基石,通过音乐来考查学生对音乐本身的情感体验,以及音乐的鉴赏与表现能力,而不能从零散、孤立的音乐知识出发,来考查学生对音乐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与此同时,还要探讨如何通过理性的评价形式来表现出感性的评价内容。
以上只是提出了音乐教学评价所应遵循的的基本原则。在具体的评价过程中,应该以中小学音乐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为依据,建立音乐学绩标准化测验,并采用灵活多样的评价方式,以便全面评价学生学习成绩及教师教学效果。
音乐教学原则的常用的音乐教学原则
我国中小学常用的音乐教学原则,是在苏联凯洛夫教育学的音乐教学原则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其内容已由我国教学理论和实际工作者结合我国的教学实践有所发展,并补充了一些新的原则。特别应当指出,这一原则体系是针对师生系统地传授和学习书本知识的教学模式。如果教学采用教师辅导学生从活动中自己学习的模式(例如活动课程),则这一原则体系并不适用。 指根据教学活动的需要,让学生直接感知学习对象。这一原则是针对教学中词、概念、原理等理论知识与其所代表的事物之间相互脱离的矛盾而提出的。如前所述,教学活动的特点之一在于它是一种间接认识,学生在教学中是以学习前人经验即书本知识为主的。这些书本知识的真理性固然毋庸置疑,但它们与学生的生活和他们自己的个人经验存在相当的差距,有些甚至是完全陌生的。而人的认识总是从感性上升到理性,从具体过渡到抽象,完全没有感性认识和具体形象做基础和支撑,是不可能真正掌握纯粹理论知识的。由于书本知识与学生之间客观存在的距离,学生们在学习和理解的过程中必然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障碍,直观性原则的意义在于克服这些困难和障碍,通过提供给学生直接经验或利用学生已有的经验,帮助他们掌握原本生疏难解的理论知识。一般地说,直观的具体手段有以下三种。1.实物直观。实物直观是通过实物进行的,直接将对象呈现在学生面前,在学习儿童生活中比较生疏的内容时,实物直观能够最为真实有效和充分地为学生提供理解、掌握所必需的感性经验。2.模像直观。模像直观是运用各种手段对实物的模拟,包括图片、图表、模型、幻灯、录音、录像、电影、电视等。实物直观虽然具有真实有效的特点,但往往由于受到实际条件的限制而无法使用;模像直观则能够有效地弥补实物直观的缺憾,特别是现代技术在教育领域的应用,使得模像直观的范围更加广阔,大到宇宙天体,小到分子结构,都能够借助某种技术手段达到直观的效果。3.语言直观。语言直观是教师运用自己的语言、借助学生已有的知识经验进行比喻描述,引起学生的感性认识,达到直观的效果。与前两种直观相比,语言直观可以最大限度地摆脱时间、空间、物质条件的限制,是最为便利和最为经济的。语言直观的运用效果主要取决于教师本人的素质和修养。在教学中贯彻直观性教学原则,对于教师有以下基本要求。1.恰当地选择直观手段。学科不同,教学任务不同,学生年龄特征不同,所需要的直观手段也不同。2.直观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一般地说,在教学内容对于学生比较生疏,学生在理解和掌握上遇到困难或障碍时,才需要教师运用直观。为直观而直观,只能导致教学效率的降低。3.在直观的基础上提高学生的认识。直观给予学生的是感性经验,而教学的根本任务在于让学生掌握理论知识,因此教师应当在运用直观时注意指导,比如通过提问和解释鼓励学生细致深入地观察,启发学生区分主次轻重,引导学生思考现象和本质及原因和结果等。 指在教学中要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自觉积极性,使得学生能够主动地学习,以达到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这一原则是为了将教学活动中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地位统一起来而提出的。“有领导的认识”是教学活动的特点之一,没有教师的主导作用,小学生是不可能自行达到社会对于他们的要求的,教师对于教学任务能否完成和教学效果的优劣都负有主要责任。然而,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主体,教师的主导作用首先在于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和学习兴趣,使他们能够自觉主动地学习,离开了这一点,学生对于科学知识的真正掌握、学生智力的发展、学生态度感情的成熟和提高都是不可能的。在教学活动中贯彻启发性原则,对教师有以下基本要求。1.激发学生的积极思维。教师的启发应当能够激起学生紧张、活泼的智力活动,从而使学生深刻地理解掌握知识,获得多方面的体验和锻炼发展。因此,启发应当选择那些具有一定难度、需要学生进行比较复杂的思维活动,但又是他们通过自觉积极的思考能够得到基本正确结果的问题来进行。简单的事实和记忆性的知识,即使顺利地“启发”出结果,价值也是有限的。2.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学生是学习的主人,教师的启发只有在切合学生实际时才可能避免盲目性,只有承认学生的主体地位,真正研究和了解学生的学习需要,教师的启发才可能是有针对性的和有效的。3.建立**平等的师生关系。在权威式的师生关系中,教师是凌驾于学生之上的真理代言人和学术权威,学生很难真正做到自由地、充分地提问和思考。只有当学生真正感受到教师将自己当做人格上与之完全平等的人,他们的学习自觉性才可能真正地调动起来。 指教学活动应当持续、连贯、系统地进行。这一原则是为了处理好教学活动的顺序、学科课程的体系、科学理论的体系、学生发展规律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而提出的。上述几个方面都对教学活动的进行产生影响,一般来说,学科课程体系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是最主要的,教学活动的顺序必须以这两方面为依据,按照这两方面的要求持续、连贯地进行。同时,教师也要了解作为课程基础的科学理论本身的发展变化,从而能够更自觉地安排、处理教学,使教学活动的顺序更加科学、合理。在教学中贯彻这一原则,对教师有以下要求。1.按照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的顺序教学。教学大纲(课程标准)是各门课程的内在逻辑系统的反映,并且建立在小学生发展一般规律之上,各种教材是以此为依据编写的,教学活动从根本上是按照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的顺序展开的。教师要认真学习和研究教学大纲(课程标准),充分了解和掌握课程的逻辑以及对学生的要求,这是教学系统性的根本保证。2.教学必须由近及远、由浅入深、由简到繁。教学大纲(课程标准)虽然考虑了学生的认识发展,但主要是按照内容编排、制定的,因此教师要认真研究学生,针对他们在学习过程中的认识需要和特点处理好近与远、浅与深、简与繁等问题。3.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系统性原则并非要求教师刻板、僵化地执行大纲。教学大纲(课程标准)是按照一般和普遍规律制定的,在实际教学中,不同地区、学校、学生的情况有很大差异。在基本服从大纲顺序的前提下,教师要善于从自己面对的实际出发,适当地调整速度,增删内容。 指在教学中要不断地安排和进行专门的复习,使学生对所学的知识牢固地掌握和保存。这一原则是为了处理好教学中获取新知识与保持旧知识之间的矛盾而提出的。教学活动是不间断地、连续地进行的。学生要不断地学习、记忆新知识,而人的记忆和遗忘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在学习新知识的同时必然会产生对旧知识的遗忘,因此在教学中需要进行不断的巩固工作,通过练习、复习帮助学生牢固地掌握所学知识。巩固的意义不仅在于强化旧知识,也有助于学习新知识,因为知识是有内在联系的,旧知识是新知识的基础。人类早已注意到巩固对于学习的价值,孔子就说过“学而时习之”“温故而知新”。在教学中贯彻这一原则,对于教师有以下基本要求。1.在理解的基础上巩固。对于所学知识的理解是巩固的前提,没有学会的东西,是不可能真正巩固的。教师首先应当保证学生学懂学会,才有可能获得巩固的良好效果。2.保证巩固的科学性。心理学研究揭示了关于记忆和遗忘的一些规律,按照这些规律组织安排巩固,可以提高巩固的效率。教师应当熟悉并且善于运用这些规律。3.巩固的具体方式要多样化。除了常见的各种书面作业外,教师应当善于利用各种不同的方式帮助学生巩固所学知识,比如调查、制作、实践等,都能够使学生通过将知识运用于实际有效地达到巩固的目的,并且能够促进学生多方面的发展。4.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国内若干调查显示,小学生的学习负担过重、睡眠不足是相当普遍的现象,原因之一是作业量偏多。小学儿童的身心发展对他们的一生、对整个国家和社会都是至关重要的,教师应当本着对儿童和社会负责的精神,合理地安排巩固工作,将学生的作业量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国家对小学生的作业时间和睡眠时间都有正式规定)。 指教学活动要适合学生的发展水平。这一原则是为了防止发生教学难度低于或高于学生实际程度而提出的。教学活动要讲究效率,在同样的时间内,学生所学越多则教学效率就越高。但是,教学效率的获取必须以符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基础,脱离了这个基础,不仅教学效率本身是不可靠的,还会对小学生的发展造成消极的结果。教学难度超过学生的实际接受程度,学生不可能真正理解和掌握所学的知识,各种心理机能也不可能得到恰当的运用和提高;教学难度低于学生的实际接受程度,学生会因为缺少必要的注意和紧张而难以对所学知识留下深刻印象,而且由于无法进行有价值的学习活动而使各方面的发展失去机会。在教学中贯彻这一原则,对于教师有以下基本要求。1.重视儿童的年龄特征。教师应当不断加强自身的心理学素养,及时掌握心理学的新进展。20世纪以来发展心理学的研究,对于教师正确理解和贯彻量力性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2.了解学生发展的具体特点。年龄特征和发展阶段主要是揭示个体发展的普遍规律,这些普遍规律体现在小学生的发展各个方面,而且是极为多样化的。教师要具体地研究学生的发展特点:例如,在学习某种新知识的时候,他们原有的知识准备情况如何?他们的思维或记忆水平是否能够完成这一学习任务?可能发生什么困难?能够达到什么样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等等。在这样的研究基础上,才可能真正做到“量力”。3.恰当地把握教学难度。什么样的程度和水平最符合量力性的要求,很难有稳定、确切的具体标准,需要根据心理学揭示的普遍规律和对学生的具体研究,由教师自己来把握,这是教师劳动创造性的体现,是需要教师不断思考、不断解决的问题。 指教学要在科学的方**的指导下进行。这一原则是为了将教学中科学知识的传授学习与思想品德教育统一起来而提出的。小学开设的各门课程,是按照教育的根本目标选择安排的,一般地说,在科学性和真理性上是有保证的,这些课程的学习,对于学生思想品德形成发展的作用必然是积极的和肯定的。但是,对于小学生来说,完全凭借科学真理的思想品德教育价值去直接、自动地发挥作用是不够的,需要教育者引导和挖掘,使之充分地对受教育者产生熏陶作用,对于理性和逻辑思维能力尚处于十分稚嫩阶段的小学生来说尤其如此。另外,教育者本人的**信念和道德修养总是会投射到教学活动中,如果教育者在这方面与课程所体现的方向存在差异,就有可能扭曲其在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的价值,因此需要通过这一原则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在教学活动中贯彻这一原则,对教师有以下要求。1.坚持正确的方向。小学生的认识水平和分辨能力都是有限的,教师要主动、适时、适当地加以引导,帮助他们形成和提高对是非、善恶、美丑的认识。2.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作为社会公民,教师享有思想和信仰自由,但是在教学中教师必须体现国家意志,按照国家制定的教育目的教学,坚持和维护社会基本的**观点和价值观念,不能用带有个人色彩的思想观点随意地影响学生。这是由教师的职业道德决定的,在小学阶段更是如此。3.实事求是。在教学中贯彻这一原则,特别要防止形而上学,不能穿凿附会、生拉硬扯。那种“穿靴戴帽式”的思想性,本身就是违背这一原则的,从长远看其效果更是适得其反。4.讲究教学艺术。要善于根据小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教学任务的具体特点,自然地将思想性与科学性结合起来,使得学生在不知不觉中受到教育,达到“润物细无声”的效果。许多优秀教师在这方面创造了宝贵经验,广大教师应当善于从中学习。 指教学活动要把理论知识与生活和社会实践结合起来。这一原则是为了解决和防止理论脱离实际、书本脱离现实问题而提出的。学生主要学习理论知识,而且是在相对封闭的学校和课堂里通过教师的讲授和书本学习的。这种状况很容易导致学生所获得的理论知识与其来源和去向脱节:既不了解概念和原理是如何产生的,又不能够运用它们去阐释和解决实际问题。因此,在教学中教师必须提供和创造机会,通过多种多样的途径和形式使学生从事实践活动,引导他们体会思想观点、态度信念等的形成对于解决实际问题的价值意义。在当前,贯彻这一原则还特别应当强**学要联系学生实际。中国的改革开放极大地加速了社会的发展,社会生活的变化在二十年来所产生的变化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要超过新中国成立后的前三十年。因此,今天的小学生是在完全不同于他们的父母和教师的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在他们身心发展的各个方面都带有许多新的特点。教师对此要有足够清醒和自觉的意识,而不能够简单地以自己的经历套用到对学生的教学中。教师应明白哪些知识在过去是生活常识,而对于今天的小学生则完全陌生,哪些知识在过去是专业性很强的,而对于今天的小学生则非常熟悉。与此相应,在教学中应当选择什么事例,应当设计哪些实践环节,都需要教师认真思考,根据学生的成长发展实际进行安排。在教学活动中贯彻这一原则,对教师有以下要求。1.重视理论知识的教学。实际是相对理论而言的,没有理论,联系实际就降低到了儿童自然生活的水平,失去了学校教育的优势和意义。2.注重在联系实际的过程中发展学生的能力。与课堂学习相比,联系实际的实践过程提供了更加丰富多样的能力要求,教师要敢于放手,鼓励学生去尝试和探索,运用所学的知识解决问题,同时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获取新的知识,补充书本知识的不足,从而使各种能力得到锻炼、发展。3.联系实际应当从多方面入手。首先,应当尽可能广泛地让学生接触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次,应当尽可能与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再次,应当注重小学生发展的实际。4.帮助学生总结收获。小学生的行为自觉水平和反思水平还比较欠缺,不大善于分析、总结在联系实际过程中的收获,联系实际容易流于形式化。教师要加以引导,提供机会并提出要求,让学生及时交流体验,表达感受。特别应当提出的是,总结收获注重的是学生的真情实感,不能够人为地拔高小学生的思想和认识。 指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应当照顾学生的个别差异。这一原则是为了处理好集体教学与个别教学、统一要求与尊重学生个别差异问题而提出的。由于遗传素质、家庭环境和个人成长经历的不同,在同一班级中的小学生,虽然有着共同的年龄特征,但是在学习的成绩、学习态度和方法、兴趣和爱好、气质和性格、禀赋和潜能方面都会存在很大的差异。教师是对由个性完全不同的学生组成的集体教学,因此因材施教要适应每个学生的不同需要及可能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因材施教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孔子的教学实践就为后人提供了这方面的典范,值得后人学习,如他说“求也退,故进之;由也兼人,故退之”。意思是“冉求老是退缩,因此我要鼓励他上前;仲由呢,他胆子大,敢作敢为,因此我要压压他”。朱熹总结孔子的教学经验说:“夫子教人,各因其材。”我国的小学教育普遍班级大,学生人数多,因材施教原则的贯彻是比较困难的。但是,教师应当在可能的条件下争取将这一原则最大限度地付诸实践。在教学中贯彻这一原则,对于教师有以下要求。1.充分了解学生。在共同的年龄特征基础上,儿童存在差异。要做到因材施教,必须充分地了解每一个学生。除学习成绩以外,学生的个性特征的各个方面、家庭背景、生活经历等,都是教师因材施教所需要了解的。2.尊重学生的差异。学生的差异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合理的,因材施教的含义不仅包括承认差异,而且包括尊重差异。小学阶段的课程和教学以所有正常儿童可以达到的程度为标准,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之上,教师应当允许学生存在不同方面、不同水平的差异,并且针对每一个学生的具体条件帮助他获得最适宜的个性发展,而不是去普遍地增加难度和深度。良好教育的结果是培养出大批个性充分发展的人,而不是千人一面的“标准件”。正如杜威所说,“如果从个人身上舍去社会的因素,我们便只剩下一个抽象的东西;如果我们从社会方面舍去个人的因素,我们便只剩下一个死板的、没有生命力的集体”。3.面向每一个学生。小学教育是义务教育的组成部分,是儿童必须接受的,完成小学教育是中国每一个适龄儿童的基本权利。现代教育的一个重要理念是,每一个儿童有权利得到适合于自己的教育。因此,现代教育强调,不能够要求儿童适应教育,而是要使教育适应儿童。
音乐教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音乐教学评价原则初探
郭声健
教学评价的目的是为了检查教师教学效果,了解学生学习成绩,为教学改革提供依据,以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由于对中小学音乐教学的目标和任务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也由于目前我国中小学音乐教学实践水平不高,理论探讨不深入,因此,中小学音乐教学评价也相当落后。可以说,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具有统一标准的中小学音乐教学评价制度,以至于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合符中小学音乐教学规律的行为往往被人们认为是错误的,而一些违背中小学音乐教学规律、与素质教育目标相背离的行为,则往往又被人们加以肯定并推广。因此,认真探讨并建立中小学音乐教学的评价标准,对我国中小学音乐教育的健康发展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建立科学合理的中小学音乐教学评价标准,首先必须确立中小学音乐教学的评价原则。
关于中小学音乐教学的评价原则,我国至今还没有现成的研究成果,因此,作为一项探索性的研究,在这里我们也只能依据自身对中小学音乐教育的性质和特点、任务和目标的理解,同时总结我国音乐教学实践的经验、特别是在音乐教学评价方面所取得的成绩,来初步地提出几条基本的评价原则。
1.方向性原则
这是音乐教学评价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原则,它要求在对音乐教学进行评价时必须把握素质教育的大方向。具体说,看音乐教学是否面向全体学生还是面向个别尖子;看音乐教学是否实施的是基本素质教育还是职业培训教育或专业技术教育;看音乐教学是否是促进了学生生动活泼的主动发展还是扼杀了学生的发展潜能。方向性原则作为音乐教学评价的一条总的原则,它统领和规定了音乐教学评价的指导思想以及方式方法,也就是说,整个音乐教学评价的各个方面都必须把握正确的方向,即符合素质教育对音乐教学的基本要求。
2.全面性原则
音乐教学是一项系统工程,音乐教学的成果是多种因素综合形成的,因此,评价音乐教学也必须从系统的整体出发,进行尽可能全面的评价。音乐教学贯彻全面性评价原则,要求我们考虑如下方面的因素:反映在教学对象上,教学成果是否具有普遍性,即是否真正使每一个教育对象都得到了发展;反映在教学内容上,是否在创作、唱歌、器乐、欣赏、音乐文化知识等各方面取得了成果;反映在教学方法上,教师是否能根据不同的教学对象、教学内容和教学环境,正确、灵活地选择不同的教学方法;反映在教学途径上,则要求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的全面衡量;反映在学生的音乐发展上,看音乐态度是否积极,兴趣是否浓厚,感受、表现、创作音乐的能力等各方面是否都取得了进步;反映在评价信息的来源上,要求不仅从教师、学生方面搜集信息,而且还要从领导、同行以及家长方面搜集信息。
3.鼓励性原则
音乐教学的一个基本任务和目标是培养学生对音乐的兴趣和爱好,这既关系到整个音乐教育的成败,也是学生在音乐方面能否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前提条件。而学生音乐兴趣的激发和培养,首先离不开别人(包括教师、家长、学校等)对他的鼓励,特别是对他在音乐鉴赏和音乐表现方面所表现出的创造性的鼓励和欣赏。这就要求我们,在对学生音乐成就进行评价时,特别要注意无论是评价的方式还是评价结果的描述,都必须是激励性的而非打击性的。每个学生所具有的音乐能力是不平衡的,某一方面能力突出而另一方面可能相对薄弱,因此在评价学生学习成就时要多从学生的特长、特点出发,使每个学生都能在评价机制的激励下发展其音乐能力。音乐教学评价应该充分考虑音乐是一门最具创造性的艺术形式这一特点,音乐教学在评价方式上应尽可能地避免答案的唯一性、标准性,应给学生提供充分的艺术创造空间和氛围;在对学生音乐成就的评价结果的描述上,可以采用等级分数加评语的形式。评语应尽可能地避免使用权威武断和使人丧失自信心的语言,而应该多使用赞赏性、激励性的用语。如果用等级或分数的形式来描述学生的音乐学习成绩,则不要出现“不及格”分数。
4.过程结果并重原则
传统的音乐教学评价只注重教学的结果而不考虑教学的过程,这使得那些通过采用死记硬背和机械运动等违背音乐教学规律的教学方法所获得的虚有其表的结果,往往得到了较高的评价。但研究表明,参与音乐学习活动的过程比音乐学习所获得的结果甚至能给学生带来更大的愉悦和满足,因此,音乐教学评价不能只限于结果的评价,对音乐教学过程同样要进行评价。这就要求:在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评价时,既要看学生的考查成绩,又要看教师教的过程,看其教的过程是不是一个符合音乐教学规律、令人赏心悦目的过程;在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评价时,也既要看最后的成绩,又要看其学习的过程,看其是否真正主动参与到了音乐活动之中,并表现出了艺术的创造性。而在评价方式上,应把平时考查与期终考查有机结合,在平时考查的基础上评定学生的学习成绩,
5.感性理性统一原则
掌握理性的知识技能,并不是音乐教学的全部目标和主要目标,因为,音乐作为一门艺术,学生对它的掌握更主要地还是体现在对音乐的感受和体验上,这是一种感性层面的东西。中小学音乐教学的基本任务是提高学生的音乐鉴赏力和音乐表现力,而音乐鉴赏与表现行为显然是一种感性与理性高度统一的行为。因此,在进行音乐教学评价时,应该充分考虑把感性与理性统一起来。这就要求我们在音乐教学评价的方式设计上,必须从完整意义上的音乐出发,以音响为设计评价方式的基石,通过音乐来考查学生对音乐本身的情感体验,以及音乐的鉴赏与表现能力,而不能从零散、孤立的音乐知识出发,来考查学生对音乐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与此同时,还要探讨如何通过理性的评价形式来表现出感性的评价内容。
以上只是提出了音乐教学评价所应遵循的的基本原则。在具体的评价过程中,应该以中小学音乐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为依据,建立音乐学绩标准化测验,并采用灵活多样的评价方式,以便全面评价学生学习成绩及教师教学效果。